朝阳保险: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2002...

第二条第三款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在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决定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从今年10月1日起,浙江省职工养老保险将实现省内自由转移。

浙江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

浙江省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退休年龄设定与全国标准一致,具体如下:对于男性职工,退休年龄为六十周岁;对于女性职工,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对于女性干部,退休年龄则为五十五周岁。

三)特殊工种退休: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包括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础干部),同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处鉴定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参保人员申请正常退休的,一般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除上述年龄要求之外,还需要连续工龄满10年才能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

法律分析:现在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是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领取养老保险的要求包括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累计缴纳社保满15年。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年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为65周岁,达到这个年龄的人员可以申请正常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与企业职工相同,如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想要提前退休,可以提前5年申请,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且提前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会相应减少。

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确保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保护参保人的权益,依据省政府相关文件浙政发〔2009〕62号、浙政发〔2011〕19号及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2号和财社〔2011〕16号,制定本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基金的筹集方式和管理。首先,第十二条强调基金的筹集应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定,确保按时足额进行。地方政府需引导参保居民按缴费标准缴纳,同时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补助标准和参保人数分配补助资金,纳入预算并及时拨付,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或擅自减免。

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章着重于基金预算的管理。基金预算的设立是基于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规,旨在精确反映基金的年度收支状况,确保基金运作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基金的支出管理。首先,基金支出必须遵循城乡居保制度既定的项目和标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或随意改变支出规定,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第十八条)。

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六章专门阐述了财政专户的相关内容。财政专户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用于基金专用计息的账户,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便利管理。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该条例于1999年7月25日由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在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第二条第三款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决定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60号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09年7月1日起,在省社保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调整为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