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保险:
广东省一次性失业金领取标准
1、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山失业金一次性领取打九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广东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整到90%,并且港澳台在粤失业人员、外国籍在粤失业人员均可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2、法律主观:广东省失业金的领取条件:单位和个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自己主动辞职不算;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领取标准:由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全省一类地区(广州)达到1705元/月。
3、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4、失业金的标准为上年度所在单位平均工资的50%~80%,具体金额根据缴费年限和当地政策而定。例如,广东省规定,缴费年限在1-5年的失业人员可领取50%的失业金,缴费年限在5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可领取60%-80%的失业金,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1、为了确保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本条例就此做出规定。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统称单位)及其员工(统称职工)。
2、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第十三条 实行全省统筹前,各市应当按照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百分之三的比例向省上缴调剂金。上缴调剂金的比例需要调整时,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3、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广东省制定《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条例覆盖范围包括各类组织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军队与非军籍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需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4、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而制定的。该条例明确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失业人员的认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程序、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等内容。
5、法律主观:广东省失业金的领取条件:单位和个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自己主动辞职不算;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领取标准:由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全省一类地区(广州)达到1705元/月。
6、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各类单位。所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则按国家规定执行。政府需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支付,并且基金享受税收优惠。
广东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1、广东省失业金的领取条件:单位和个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自己主动辞职不算;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领取标准:由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全省一类地区(广州)达到1705元/月。
2、广东省失业金领取条件: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相关法规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3、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标准 从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4、失业金的标准为上年度所在单位平均工资的50%~80%,具体金额根据缴费年限和当地政策而定。例如,广东省规定,缴费年限在1-5年的失业人员可领取50%的失业金,缴费年限在5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可领取60%-80%的失业金,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5、从2018年5月1日起,失业人员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执行期5年。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300元 领取时限 失业金单次领取期限最长24个月。如本人再次就业后符合条件可以继续申领。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是什么?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广东省制定《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条例覆盖范围包括各类组织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军队与非军籍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需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统称单位)及其员工(统称职工)。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政策,则按照国家的相应规定执行。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各类单位。所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则按国家规定执行。政府需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支付,并且基金享受税收优惠。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而制定的。该条例明确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失业人员的认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程序、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等内容。